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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8-44677 发布日期:2018-07-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银川市第一批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银川市第一批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扶贫办及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和精准扶贫任务,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户结果相结合,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户。根据2018年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银扶贫办〔2018〕27号)和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申请调整2018年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指标的函》(银扶贫办〔2018〕34号)。经研究,现将2018年第一批扶贫专项资金5065万元的预算指标予以下达(详细见附表),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7〕637号)的通知。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随意变更或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验收工作费等费用。收到下达资金指标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同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切实担负起对各自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监管职责,监督其规范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严格按照《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宁扶贫办发〔2017〕201号)的通知,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工作。同时,将扶贫专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按照“县、乡、村三级”公开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财政局、扶贫办,将对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项目资金,如发现在使用管理资金中,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9号)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2018年银川市第一批扶贫专项资金(调整)分配表 

                     

                      

    

                                  银川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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