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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069 发布日期:2019-07-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三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三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扶贫办及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2019年财政预算安排和银川市扶贫办《关于下达2019年银川市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通知》(银扶贫办发〔2019〕24)文件申请。按照因素分配法,结合各县(市)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及网格化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现将2019年银川市第三批财政扶贫资金283.2万元(网格员生活补贴)预算指标予以下达(详见附表)。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后,要尽快下达到具体实施部门,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扶贫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427令)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绩效目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预)发2015590号)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资金下达30日内必须拨付到项目单位,60日内由项目单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由县(市)区财政整理上报市财政,作为资金考核及下达下批资金的重要的依据之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市财政局、扶贫办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若发现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中,挤占、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9号)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此项资金,请列入2019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 

附件:2019年银川市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预算指标分配表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7月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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