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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8-75633 | 发布日期: | 201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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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各执收单位应做好
三、各执收单位应于2018年6月底前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