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财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026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4-21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1-04-21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自治区及我市财政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及政府投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全程参与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局、相关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依据合同执行项目和使用资金,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在银川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或组织。对于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以前引导支持方式为主。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总研发经费,给予总研发投入的30%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事业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原则上重大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一般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5类。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指参加项目研究但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没有工作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0%。对基础研究、软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业等特定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部分为30%;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5%。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的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和有关管理费用后,余额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且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一条  部分项目资金使用探索“包干制”改革,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团队在符合使用要求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使用设备费用、劳务费、绩效支出等费用。按照具体文件执行。

第五章  预算审批下达、编制、评审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重大重点项目在立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对项目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进行评审,就项目预算总额、资金结构合理性、支持总额提出具体评审意见。预算评审中关于项目支持总额的意见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资金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资金。

(二)在支出预算中,遵守间接费用核算比例,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不提供明细。对单项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用应重点说明。

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使用等。为突出研发主体责任,财政资金外拨合作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六章  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在合同书签订后先拨付项目财政支持额度40%的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60%的资金。

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或涉及民生领域急需攻关转化的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可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对项目资金和单位自筹经费均要实行单独核算。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有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不予调整,若有必要调整时仅限于自筹资金调整,且只调增,不调减。

(二)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的费用可在科目内自主调剂使用。

资金预算调整或科目调剂采取先使用后备案方式,在项目验收时进行详细决算,说明调整理由,提供相关账目凭证即可。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执行期内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包含财务验收内容的项目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通过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通过项目验收。

申请验收时,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资金决算报告;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剩余资金拨付文件和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使用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诚信承诺书中对编报预算、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承诺,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后续年度项目预算、调整支持重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通知其整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取消相关责任主体三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内容未做详

述的,可参照自治区科研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银川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