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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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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财政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财政局 |
现就银川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政策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储,强化政府性资金监管和政府性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金融机构令〔2003〕第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确定了竞争性存储金融机构的资金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物业保证金等存量资金。
《实施细则》明确资金存储金融机构的选择方式为采取竞争性方式结合绩效评价选择资金存储金融机构。按照存储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地选择10家在银总分支金融机构开展存储。
《实施细则》规定资金存储分为定期和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分为3个月期限、6个月期限、1年期限和2年期限。协定存款的为定期存款到期后未及时收回,也未进行续存和提前收回的资金,按照招标时承诺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3、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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