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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3/2018-93765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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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地震局 | 责任部门: | 震害防御科 |
名 称: | 银川市地震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维护银川市地震局正常工作秩序,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6〕116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要求,结合银川市地震局监督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银川市地震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银川市地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适时根据抽查对象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银川市地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震害防御科牵头,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部门自行安排。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抽查时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检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如需要提取相应责任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责任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责任科室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快处理。属于整改的事项责令及时整改;属于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由责任科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财政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司法部门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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