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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3/2018-93772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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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地震局 | 责任部门: | 震害防御科 |
名 称: | 银川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局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作出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本局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有较大争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党组召开相关会议决定。
第七条 本局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震害防御科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局党组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科室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呈局党组会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局法制实施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二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5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相关处室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秩序;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他应当阐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出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局党组。
第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阐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附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局进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局属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拟制决策方案的科室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决策方案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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