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下发《关于取消暂停征收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银政发[2014]13号),是我市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打造“两优”环境的一项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暂停征收和减免8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16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工业园区共性项目评估报告编制规定及收费办法,免收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小微企业全部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2.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和暂停征收后,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3.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4.《通知》执行前,企业欠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原标准由相关部门收缴,并按照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通知》执行后已收取的予以退还。
5.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拒绝服务项目开展或降低服务质量,市效能纠风、财政、价格等部门将对落实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减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银川市发改委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监察局
2014年2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