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自治区物价局2010年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后依然亏损的情况,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接到申请后,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汇报了有关情况,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启动了价格调整程序,对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2013年三年的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对银川市周边的城市的水价进行了调研,经统筹考虑提出了调整方案。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的通知》(宁政发〔2014〕112号文件)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下放到银川市人民政府管理,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与自治区物价局沟通,现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价的范围和项目
调价的范围:为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及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城市供水价格。
调价的项目: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对居民用水价格暂不进行调整。
二、自来水调价理由和依据
㈠发挥价格杆杠作用,有利于提高用户节约用水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银川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创造条件,为银川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㈡充分体现自来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
㈢通过水价结构性调整,补偿合理的供水成本和费用支出,使企业现阶段能够达到保本微利;
㈣根据周边城市水价情况,本次只暂对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通过对水价的结构调整,使水价逐步达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合理水平,使企业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调价原则
㈠合理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
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定额水价和超定额加价。
㈢为了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仍执行原水价。
四、价格调整的标准
㈠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额内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由于建筑施工用水情况复杂,原则上装表计量收费,无法计量的建筑施工用水价格,按照建筑面积4.95元/平方米执行。
超定额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㈡将执行居民水价的公共绿化用水调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30元/立方米。
㈢特种行业用水
定额内由18元/立方米调整为20元/立方米;超定额由现行28元/立方米调整为34元/立方米。
㈣将转售热水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㈤将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水,家庭服务业用水,标准化菜市场、蔬菜直销店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㈥将银川综合保税区用水价格统一按照银川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执行。
五、其它规定及要求
㈠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特殊行业用水定额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
㈡如有两类或多类的共表混用的用水户,且不愿分表计量的,原则按价高类别计量收费;对愿意分表计量,但分表确有困难的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水户,也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按各类用水比例分摊解决。
㈢价格调整后,企业要加强对转售热水的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提高对特种行业用水收费征收力度。
㈣你公司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降低供水成本。同时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水质标准,让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
㈤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各类用水类别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㈦本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