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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7-639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10-31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7-10-31
名 称:银川市物价局关于上浮银川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上浮银川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银川市各天然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文件要求2016年11月20日起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最高可上浮20%。为此,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宁夏代表处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上浮了我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为保证天然气城市燃气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障银川市冬季天然气供应,充分考虑我市天然气公司基量、增量等因素,经会议研究同意,对银川市各城市燃气企业经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相应上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项目 

  此次上浮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项目为工商业用气及其它用气、集中供暖用气、车用天然气。 

  二、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市各城市燃气企业可在门站价格上浮的基础上增加的金额顺加到销售(批发)价格当中。具体价格如下: 

  工商业用气及其它用气价格为:2.15/立方米。 

  集中供暖用气价格为:2.01/立方米。 

  车用管道供应的天然气批发价格为:2.06/立方米;零售价格为2.97/立方米,上下浮动不超过5%。 

  三、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的时间 

  此次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的时间为2017111-2018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仍按《银川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价发[2017]51号)文件执行。 

  四、相关要求 

  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银川市各天然气销售公司要做好价格上浮的解释工作,各天然气公司销售站点要在收费大厅公示天然气价格,要表明所销售天然气的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同时,要保证冬季天然气的供应,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上浮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银川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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