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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8-2021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05-03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8-05-03
名 称:关于规范乘客携带行李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乘客携带行李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公交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规范乘客携带行李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8号令)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交通运输部5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银川市乘客携带行李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属政府定价项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旅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物品的收费标准不属于政府定价项目,今后公交公司再需要申请审批政府定价项目时,应严格执行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应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物价局发出审批价格相关事项的函,物价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二、依法依规收取相关费用。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能携带哪些物品?携带多少?怎么收费?等问题各地由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市公交公司应尽早向市交通局反映,参照外省、市先进经验,制定《银川市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规则》,做到依法依规收取费用,以保证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安全,严防“105”公交车燃烧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交公司在向乘客收取费用时,必须在公交站点、公交车内公示所收费的依据、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做到明码公示,接受乘客和社会的监督。如不按规定公示收费行为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银川市物价局 

                              20185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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