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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9-0009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09-17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9-09-17
名 称:关于调整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银川市各供热公司:

为了提高供热质量,推动银川供热高质量、绿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供热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通知》、《自治区定价目录》及《自治区听证目录》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程序召开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听证会,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供热价格。现将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调整标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项目

调整价格的范围: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供热价格。

调整价格的项目: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

二、价格调整的标准

根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热成本、社会承受力、市场供求状况、群众需求及周边城市供热价格水平,考虑国家降低增值税的因素,将国家降税红利充分让利于民,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调整城市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价格:4.90元/月·㎡

办公用房供热价格:6.90元/月·㎡

商业用房供热价格:7.80元/月·㎡。

三、各供热公司应严格执行公示后的收费标准

各供热公司在收费之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公示,按照公示后的标准收费,市政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

四、各供热企业要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在企业门户网站或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媒体的监督。

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供热企业的收费和收入情况进行监管,尤其是加大对供热企业因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收入资金的监管,建立供热企业成本定期公示制度,促使供热企业将更多资金用于供热投入,提高供热质量。

  1、实行严格退费制度。对2018-2019年供热温度不达标天数,按规定予以退款。今后,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的规定。

  2、加强监督管理。供热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经市政部门对供热企业考核监督,对不合格的企业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拒不整改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3、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降低能耗、用工等成本费用。

  4、加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供热质量。加大城市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投入和对城市老旧管网改造投入力度,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统一大管网系统,加强在线监测和调度,保障供热安全,最终实现达到国家有关实行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目标。

  5、加大热计量设施建设,逐步推广热计量收费。各供热公司每年都要增加热计量收费供热面积。

  6、建立供热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应对群众投诉,提高人民群众对供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7、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群体供热价格不做调整

六、新价格收费标准自2019年至2020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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