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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374/2023-0008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7-14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14
名 称: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景博学校、外国语实验学校、英才学校、金凤区外国语实验小学、博文小学:

为弥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提升民办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及收费标准

银川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

学校名称

学段

班额

收费标准

(元/年·生)

景博学校

初中

45

19,320 

外国语实验学校

50

16,520 

英才学校

45

19,120 

景博学校

小学

45

10,940

外国语实验小学

45

11,240

博文小学

45

10,840

注: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可上浮,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

二、执行时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自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依法依规办学,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积极查处违规办学、超班额招生、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二)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示栏、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规定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组织学生开展融资活动,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三)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制度。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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