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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6/2017-32026 | 发布日期: | 2017-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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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 |
名 称: |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37号提案的答复 |
市政府:
我局承办的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37号关于推进归国人员再就业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市人才、人社、公安等部门联合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申请就业签证情况
该提案中涉及到的“海外归国人员”主要指两类人员:一类人员是长期定居在国外,并未取得所在国的国籍,也并未放弃中国国籍,后又回到中国生活,这类人员属中国公民,回国后就业与普通中国公民一致,不需公安机关审批,即不涉及公安机关权责。另一类人员是长期定居在国外,并取得所在国的国籍,同时丧失中国国籍,属华裔外籍人员,即我国出境入境法里定义的外国人。
这类人员如在国内就业,需要完成以下流程:入境前,需到中国驻境外使、领馆申请取得就业签证(Z签证);入境后,需到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申请取得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工作证,自入境后30日之内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就业类签证(就业居留许可),获批后即可在我市正常就业。
二、申请居住证或户籍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居住证暂行条例》,做好居住证管理工作,凡归国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携带回国护照、租房合同、居住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即可办理。
如归国人员申请办理户口,须具有合法固定职业,携带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银川市公安局
2017年8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