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公安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

索 引 号:640100-106/2020-00066 发布日期:2020-09-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公安局办公室
名 称: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86号“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86号“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李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市公安局承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成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以下简称“三车”)综合整治部署会,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各项措施,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部门联勤联动、齐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调研立法。2016年3月,我市草拟完成《银川市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管理办法(草案)》,待上位法正式实施后,我市将提请市人大审议。2017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同区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质检局等部门,专题调研了我市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管理工作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三)开展专项整治。2018年以来,我市陆续制定《银川市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和老年代步车整治方案》《2020年开展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重点对新老火车站、南门汽车站、温州商城永安巷及福州北街区域非法营运、占道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全市共查扣老年代步车280余辆,劝导老年代步车驾驶人1000余人次。

二、存在的困难

(一)执法依据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于国家法律对低速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电动摩托车)车辆属性无明确定义,相关技术标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二)销售源头管控难度大。经摸排,我市专门销售低速电动车商家有80余户,车辆品牌较多、质量参差不齐,管控低速电动车销售无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导致在源头管理上无法堵源截流。

(三)登记审查上牌尚无明确规范和许可。为保证机动车产品规范生产,国家工信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公告管理。企业必须向国家工信部进行产品申报,通过后方可生产合法合规的机动车产品。对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汽车、摩托车公告产品目录中的车型,公安部门在新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查过程中不予通过,故老年代步车和部分未进行申报的电动摩托车不能上牌。

三、下步工作措施

我市将积极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整治不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许可的上路线车辆,重点查处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广泛宣传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引导市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购买合法的交通工具出行;坚持疏堵结合,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方式,严格按照执法权限、程序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执法整治,加大宣传、劝导和教育力度,提高管理和执法成效。



                                                 银川市公安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