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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2/2018-9105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8-11-12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11-12
名 称: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受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的通知(试行)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受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1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加强受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建设用地准入范围和条件。对拟收回、储备和已收回、储备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准入管理。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经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需治理修复的,土壤修复达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上述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将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土地供应审查要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建设用地准入联动机制要求,加强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信部门配合沟通,对是否属上述行业用地,应书面征求经发、工信等相关部门意见,界定潜在污染行业企业范围,并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信息沟通机制。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环保部、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要求,将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审查范围,建设用地供应除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供地政策外,还要严格审查用地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把握潜在污染地块行业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供地要件,增加用地单位负担,增加行政成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环保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职,确保建设用地“净地”供应。

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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