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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2/2019-0010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9-10-16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0-16
名 称: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19年第22次党组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工作人员是指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在编、借调、公益性岗位及聘用等全部在岗人员和局属各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考勤管理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监察室负责全局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勤采用上下班纸质手写签到方式,工作日每天签到2次,早上9:00前签到、中午14:00前签到。

第五条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或不能按时到岗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或出差,实行AB岗制度。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或出差,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顶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1.书记、局长请假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2.副职局领导请假,1天及以内报经局长口头同意;1天以上3天及以内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报局长审批;3天以上报局长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3.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3天以上报局长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4.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及以上、3天及以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逐级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第七条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公外出的,履行告知制度:局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向办公室告知;班子成员应当向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办公室告知;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领导告知;其他人员应当向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告知。

第八条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严格控制事假,事假一律先期抵消公休假。公休假休完后,仍需请事假的,须说明事由,与工作有冲突,应服从工作需要。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电话、短信等形式申请,并在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准予病假。病假2天及以内以假条为准,病假2天以上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

第十二条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各类假期规定:

1.婚假:3天。

2.产假:①基本产假158天;②难产、剖腹产增假15天;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④配偶给予25天护理假;⑤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假15天;⑦怀孕满4个月流产假42天;⑧孩子1周岁以内,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⑨产假期间的法定节日公休日计为产假。

3.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己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4.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申请1-3天假期料理丧事;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车船费等自理。

5.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实际离岗时间计算,超过2小时不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不经请假及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以全部时间计算旷工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送办公室存档,休假结束后,机关人员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销假,局属各事业单位班子成员2个工作日内应到办公室销假。

第十五条局监察室不定期对考勤和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考勤制度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及对工作产生的影响,按政纪处分、不当行为问责、公务员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全年迟到、早退合并累计20次以上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累计超过30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全年连续旷工2天、累计旷工5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在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报组织部门进行处理,其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每年事假累积计算,年度内抵消公休假天数后,事假累计满10天的,年底不予评定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的从第21天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按天扣发工作性津贴。事假累计达6个月的立即停发工资和各类奖金,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第十七条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工作纪律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局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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