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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2/2019-00080 发布日期:2019-10-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 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现将《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关于印发全区国土资源系统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批后监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自然资源执法检查等法定授权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负责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调整,法规和执法监察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调整。各相关科室会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依据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按照市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未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或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明确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地、行业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内容。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包括执法人员所属单位、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各相关科室开展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随机抽查过程中,除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查对象可适当增加频次,一般采取不定向方式进行抽查,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抽查活动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范围。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具体实施抽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抽查工作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一抽查、一公开”和“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形,应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具体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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