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722902E/2022-0007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22-07-15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8-02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培育扶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关于培育扶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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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关于培育扶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精神,按照银川市《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1〕75号)安排部署,为不断发展壮大全市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结合银川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长效机制,激励、引导、培育更多的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不断扩大全市林业生产规模,助力乡村振兴。以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为基本方向,围绕国土增绿、生态增效、林农增收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分类推进,不断完善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多样化经营主体,发展多样化经营模式,建立多样化扶持办法,引导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底,各项培育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设立市、县两级专项资金,有序开展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评选;到2025年底,全市新型绿化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加,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林业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多样化经营主体

1.积极发展专业大户。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依法规范流转林地,以区域性优势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对象,联合周边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引导和帮助农户发展成为专业大户。

2.大力发展家庭林场。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林业规模经营户,发展成家庭林场。加强家庭林场的管理指导、培训教育,加大技术、资金等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家庭林场按现代企业制度和模式运行。逐步推动家庭林场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合作林场。支持家庭林场或合作林场领办林业合作社,按股份合作形式组建生产性、经营性公司,引导其成为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经济组织。

3.规范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的基本要求,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开展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林业专业合作社之间、林业专业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等与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4.提升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等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林产品生产基地。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推行“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生产基地”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引导林业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

5.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建设主力军作用。国有企业性质的林场要充分发挥经果林种植、国土绿化和养护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参加项目投标,探索开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休闲采摘,增加林场收入,壮大林场规模;事业性质的林场,要充分发挥种苗引种驯化、良种培育、经果林选育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促进林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多样化经营方式

6.科学开展森林经营。积极引导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和管理,不断提升自有森林资源质量。精准开展森林抚育,鼓励通过补植、修枝、择伐等切实有效的抚育手段,促进林分结构持续向好。新型绿化经营主体依法采伐自有林木的,按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7.鼓励参与生态建设。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森林休闲服务等林业社会化项目建设。各地应将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保障林业生产。

8.探索发展林下经济。鼓励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在林区发展种植、养殖等林下经济,开展林果采摘、科普教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环保经营活动,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激活市场化植绿增绿新机制,实现生态资源转变成生态财富。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利用荒山荒地集中连片进行植树造林,以及开展荒漠化、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发展林下经济、生态观光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9.壮大经果林产业发展。各县(市)区要依托各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新型绿化经营主体,以枸杞产业为核心,培育壮大灵武长枣、兴庆花卉、西夏鲜食葡萄等一批优质林果产业,支持发展苹果、梨、杏等小杂果产业。探索建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林业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进一步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产业优势。鼓励和引导新型绿化经营主体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争创知名品牌,提高竞争实力。

10.积极融入林业碳汇交易。鼓励市场主体申报碳汇造林项目,探索开展碳汇交易。引导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树立社会意识,担当社会责任,鼓励开展碳汇林建设,提升林业碳汇储量,积极主动融入林业碳汇交易体系。各县(市)区要依据自治区建立的碳汇计量标准,适时开展辖区内的林草碳汇测量,指导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开展碳汇交易。

(三)建立多样化扶持办法

11.做好国土绿化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要主动对接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充分挖掘空闲用地开展造林工程,指导开展退化林改造和森林抚育工程,把社会力量新建的造林面积纳入年度国土绿化任务中,具体补助标准按照中央、自治区的林业建设补助资金和银川市安排的国土绿化资金进行准补。

12.用好生态建设“两个办法”。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办法》《银川市生态公益林养护管理补偿办法》(银政规发〔2022〕1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严格按照“两个办法”明确的补偿标准,加大宣传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土绿化。

13.做好林权确权登记和贷款融资。积极引导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申请山林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采取产权证抵押,信用担保等方式,拓展山林权融资功能和规模,规范林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具有一定规模与能力的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要在植绿、增绿、护绿上起引领示范作用,大力发展经果林,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加快生态经济建设步伐。

14.做好森林保险购买引导。鼓励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购买森林保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1号)精神,按照森林损失后的再植成本,确定单位保额为1000元/亩,费率为2‰,保障各经营主体在因自然灾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等直接造成林木的损失等情况时减少经济损失。

15.做好林业产业技术支撑服务。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提供林业产业技术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负责人专业培训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以实地教学为主的林农技术服务培训不少于2次。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情况,适时组织全市的培训和交流学习。

16.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新评定的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资金鼓励、组织专家培训、开展交流学习、进行特色林果产业发展补助等工作。对评定出的优秀林业专业大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补助;优秀家庭林场,给予一次性6万元扶持资金补助;优秀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资金补助。各县(市)区每年负责推荐各类优秀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筛选评定,全市评定的优秀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各不超过6家,优秀林业专业合作社不超过2家。鼓励符合优秀林业龙头评定标准的企业,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评选。对组织专家培训、开展交流学习、特色林果产业发展补助等工作,每年安排6万元资金。各县(市)区参照市级设立专项资金。

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已享受过市级国土绿化项目补助资金和“两个办法”补偿资金,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优秀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补助。同时,鼓励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优秀经营主体评选,提升品牌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研究制定契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各部门协调,积极落实产业扶持、人才建设、财政支持、项目服务等优惠政策。

(二)增强动态监测。要规范开展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评定公布程序,增强评定的导向性作用,实行定期监测和期满评价。要建立新型绿化经营主体清单,安排专技人员开展一对一服务;建立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培育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培育扶持进展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对不满足评定标准的经营主体要及时取消其优秀称号

(三)开展广泛宣传。全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短视频等林农常用的宣传渠道,把培育扶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广泛宣传,让林农听得清楚、看得明白。林草主管部门要采取多元化的宣传方式,把政策送到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持续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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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