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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5/2019-00035 发布日期:2019-09-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银川市人民政府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经

房屋征收部门: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银川市瑞源房屋征收咨询服务中心

房屋被征收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因实施宁安大街与长城路交叉口以西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人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与长城路交叉口以西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银政发【2018】154号)并公告,决定对银川市金凤区东至市政府储备地,西至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线用地,北至国家储备粮库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银川市瑞源房屋征收咨询服务中心,房地产评估机构被选定为宁夏博源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及产权房屋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土地用途为出让工业用地[宁国用(2009)字第19062号],土地面积为17937.64平方米(约合26.91亩);各类房屋面积6586.39(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9132061号房屋面积1671.5平方米;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9132062号房屋面积4109.46平方米;无证房屋面积805.43平方米),办公用房及库房等地上附着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也未对房屋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人审查认定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与长城路交叉口以西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次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凤区,东至市政府储备地,西至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线用地,北至国家储备粮库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与长城路交叉口以西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依据《宁安大街与长城路交叉口以西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

1、土地补偿:17937.64平方米(约合26.91亩)×市场评估价360.67元/平方米=646.96万元。

2、房屋补偿(6586.39㎡):687.4675万元(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3、补助:133.4428万元。

4、其他附属设施补偿:19.151万元。

(1)电动伸缩门:0.1656万元;

(2)围墙14.7647万元  

(3)地坪:3.7207万元;

(4)树木:0.5万元。

5、搬迁费:6586.39平方米×18元/平方米=11.8555万元。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334.4275×7‰×3个月=28.0230万元。

上述1-6项合计补偿费用1526.8998万元,补偿资金由银川市财政统一拨付。

三、限被征收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土地和房屋腾空交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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