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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5/2021-00113 发布日期:2021-11-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名 称:关于银巴路(六盘山路—宝湖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

关于银巴路(六盘山路—宝湖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依据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银巴路(六盘山路—宝湖西路)道路工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意见建议的复函》(银发改函发〔202025号),由银川市土地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银巴路(六盘山路—宝湖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按照《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有关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房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宁夏农垦集团平吉堡农场有限公司四队用地范围内,东至现状银巴路,西至银川市贺兰山(第七)水厂用地、宁夏农垦集团平吉堡农场有限公司四队农用地,南至宁夏农垦集团平吉堡农场有限公司四队农用地,北至宁夏农垦集团平吉堡农场有限公司四队农路,征收宁夏农垦集团平吉堡农场有限公司四队种植户孙继光承租的约25亩国有农用地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99.65平方米49.96平方米以及各类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具体以实地调查及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实施时间: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以及结合现场实测认定后的面积为补偿依据。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面积,经现场调查实测后,依据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征收各类房屋、棚以及各类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认定为非法的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抢种种植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抢种树木、各类农作物、突击养殖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五、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及相关单位积极支持银巴路(六盘山路—宝湖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配合完成本项目的征收与补偿活动,提供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土地租赁的,请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批准建设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便于登记核实

特此通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2021年1122

联系人:曹兵     联系电话:601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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