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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7-3967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7-10-25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17-10-25
名 称:关于报送《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报告

关于报送《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报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银府发〔2017〕43号)相关要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将市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随文上报,请审阅。

 

    附件:《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7102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马乾  联系电话:6888336  18795111024

 

 

 

 

 

 

 

 

 

 

 

附件: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5吨标煤以上1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10吨标煤以上1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上2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20吨标煤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煤以下的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5000吨标煤的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10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2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存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情形之一,责令限期开展能源审计,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能源审计,或能源审计报告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6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9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8.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十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细化标准:

    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责令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执行惩罚性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罚款;

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6.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的,并处10万元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被监察单位篡改、伪造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隐匿、销毁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被监察单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监察单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目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万7千元以下的罚款;

3.被监察单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检查监督,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完成节能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企业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1万7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被监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错误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2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被监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用能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并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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