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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2/2017-677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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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信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名 称: | 关于上报银川市2017-2018年采暖期部分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情况及实施方案的报告 |
自治区经信委:
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冬防期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102号)文件精神,我市前期已经制定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进一步扩大错峰生产实施范围,采取措施认真落实,现将我市工业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2018年采暖期部分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宁经信原材料发〔2017〕37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年•19次)有关要求,11月27日,市工信局联合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17-2018年采暖期银川市部分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工信发〔2017〕263号),按照自治区要求对水泥、铁合金、砖瓦窑、铸造行业实施错峰生产的基础上,结合银川市蓝天办要求,将错峰生产范围扩大到碳化硅、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并及时调整错峰生产时间,要求企业在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3月10日采暖期间全部实施错峰生产。12月8日,联合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公布银川市2017-2018年采暖期错峰生产企业名单(一)的通知》(银工信发〔2017〕275号),对第一批实施错峰生产27户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督促企业积极落实。
按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会议和《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落实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第二次调度会议要求的整改方案>的通知》(银蓝天办发〔2017〕3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错峰生产实施范围”,银川市工信局和环保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化工及火电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银工信发〔2017〕276号),要求化工、火电企业12月8日至12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
目前,公告企业错峰生产已经基本落实,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环保部门进一步开展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所涉及行业的摸排和落实工作,防止规下企业疏漏。
附件:1.《关于印发<2017-2018年采暖期银川市部分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工信发〔2017〕263号)
2.《关于公布银川市2017-2018年采暖期错峰生产企业名单(一)的通知》(银工信发〔2017〕275号)
3.《关于对化工及火电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银工信发〔2017〕276号)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