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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9-000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9-01-28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19-01-28
名 称:关于征求《银川市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函

关于征求《银川市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工信装备发〔2019〕9号),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拟定的《银川市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内容务必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并于2019年1月28日18:00前将反馈意见报至市工信局,电子版请发至ycsgxj@163.com。

   


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实施方案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有关要求,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坚决杜绝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建立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我市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行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

1.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1月29日-31日),发展改革等许可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全市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生产销售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交市工信局汇总。

2.督促整改阶段(2019年2月1日-3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3.清理整顿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压实责任,加强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生产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市公安局牵头,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载货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四)加强生产销售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联合督导机制,根据工作成效,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予以表彰、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

三、任务分工

(一)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等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企业情况;严把核准备案关口,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对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公告》资格;根据我市低速电动车生产情况,牵头制定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销售企业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销售企业情况,对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五)市公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六)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七)网络信息化部门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组织建立充电站系统,运用过载保护、充电保护功能,对充电电动车进行识别,严控低速电动车配电。

(八)财政、科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各职能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职责,研究提出完善低速电动车具体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工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网信局、财政局等9部门组成,市工信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举行工作例会。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深刻领会低速电动车生产使用的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加快研究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有序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市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落实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加强管理情况开展督查,对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进展较慢、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不作为的予以追责问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及时公告年度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及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按照阶段工作安排,每月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阶段小结,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1.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2.低速电动车产品情况调查表

 

 


附件1-1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项目

企业情况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



3.注册资金(万元)



4.生产地址


如有多个生产地址,请依次填写:生产地址1:  生产地址2

5.建成时间


请依次填写各生产地建成时间(格式如:201801月):生产地址1:  生产地址2

6.企业性质


请填写序号:1国有;2集体所有;3私营;4中外合资;5外资独资;6其他(请注明)

7.生产资质


请填写序号:1观光车;2摩托车;3改装车;4低速货车;5自行车;6其他(请注明)

8.员工数量()


仅统计与低速电动车相关的员工数量

9.产品类别


请填写序号:1三轮低速电动车;2四轮低速电动车;3三轮和四轮低速电动车

10.总资产(亿元)


仅统计与低速电动车相关的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为已完成投资的真实数据

11.现有总产能(万辆)


250工作日,两班计算,截至调查日期

其中,三轮电动车产能(万辆)


250工作日,两班计算,截至调查日期

其中,四轮电动车产能(万辆)


250工作日,两班计算,截至调查日期

12.2017年总产量(辆)



其中,三轮电动车产量(辆)



其中,四轮电动车产量(辆)



13.2017年总销量(辆)



其中,三轮电动车销量(辆)



其中,四轮电动车销量(辆)



14.2018年总产量(辆)


截至调查日期(注明日期)

其中,三轮电动车产量(辆)



其中,四轮电动车产量(辆)



15.2018年总销量(辆)


截至调查日期(注明日期)

其中,三轮电动车销量(辆)



其中,四轮电动车销量(辆)




附件1-2

              企业低速电动车产品情况调查表

 

项目

产品1

产品2

产品3…

备注

1.产品名称/型号





2.产品类型




请填写序号:1三轮低速电动车;2四轮低速电动车

3.2017年产量(辆)





4.2018年产量(辆)




截至调查日期

5.参考价格(元)





6.座位数(个)





7.整车整备质量(kg




含电池质量

8.设计最高车速(km/h)





9.车型尺寸

(mm)





(mm)





(mm)





10.电池参数

动力蓄电池类型




请填写序号:1铅酸类蓄电池;2锂离子动力蓄电池;3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4其他(请注明)

电池总电量(kWh





电池总质量(kg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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