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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2/2019-000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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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1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信局 | 发布日期: | 2019-04-10 |
名 称: |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硝化反应工艺装置 和生产储存硝化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硝化反应工艺装置
和生产储存硝化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有关企业:
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硝化反应工艺装置和生产储存硝化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宁安办〔2019〕46号)(附后,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硝化反应工艺装置和生产储存硝化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通知中的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对所管辖区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核实,摸清辖区涉及硝化反应的工艺装置和储存硝化物的企业底数、硝化物储存数量、从业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详见自治区安委办通知附件)。
二、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要在企业开展风险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涉及硝化反应工艺装置和生产、储存硝化物的企业逐一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隐患。重点排查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安全风险,凡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完善、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按时上报排查情况。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将硝化反应工艺装置和生产储存硝化物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区硝化工艺企业统计表》、《硝化物储存企业统计表》务必于4月12日前一并报送市工信局。
联 系 人:陈景国 6888662
电子邮箱:gxjyx829@163.com
附件: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硝化反应工艺装置和生产储存硝化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宁安办〔2019〕46号)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