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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9-0008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9-06-19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06-19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科、中心: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工信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申请单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依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发【2017】3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单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最低限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工程类最低限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组织形式,其采购方式和执行程序应符合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工程类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工程类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条 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依法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能力。

    第六条 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当在银川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八条 单位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应由需求处室提出采购意向,撰写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中应包含:1.项目概况;2.采购内容;3.采购方式及理由;4.采购预算;5.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6.采购实施计划。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申请单》,待审核通过后由需求处室提交市工信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分散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局分散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求处室所提供的采购方案,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先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方,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谈判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按最低评标价或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十条 确定的供应商在完成采购需求后,经使用部门和局分散采购领导小组验收通过支付费用时,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需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经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印刷品等易耗非固定资产采购,待第一次采购确定5家供应商后,以后每两年组织一次政府分散采购,每次采购只在几家供应商中询价比价确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政府分散采购工作,并对单位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局政府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政府分散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分散采购项目的数据,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季度在线编报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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