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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9-0010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9-08-21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08-21
名 称:关于报送第二次拟清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告

关于报送第二次拟清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告

市委办公室

按照《关于做好第二次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银〔201938号)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反复论证、逐件审核,提出清理意见,现将有关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经统计,市工信局第二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4件,其中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共6件,拟全部废止;2012年7月至2018年10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8件,除《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银办发[2018]60号)文件保留,其余全部废止

特此报告!

 

市工信局第二次拟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8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次拟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填表日期2019年8月20日

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计14件)

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共6件)

序号

文号

标题

发布日期

清理意见

1

银党发[2008]2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2008.1.10

废止

2

银党发[2008]3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械装备制造业“铸龙”工程的意见

2008.1.10

废止

3

银党发[2008]4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

2008.1.10

废止

4

银党发[2009]34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物流配送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6.10

废止

5

银党发[2011]14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

2011.2.23

废止

6

银党发[2011]15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1.2.16

废止

2012年7月至2018年10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8件件)

序号

文号

标题

发布日期

清理意见

1

银党发[2013]54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3.9.24

废止

2

银党发[2015]26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4.14

废止

3

银党发[2015]27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工程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5.4.18

废止


4

银党办[2015]20号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联系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的通知

2015.3.24

废止

5

银党发[2016]18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2016.4.26

废止

6

银党办[2017]14号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的通知

2017.2.28

废止

7

银党办[2018]60号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2018.7.11

保留

8

银党办[2018]61号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暂行办法》《银川市2018年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7.11

废止,拟出台新的产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5年,在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我局已申请将2013年之前的文件全部清理,2018年我局整合原有政策,出台了《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银党发〔2018〕60号),该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规定现有工业扶持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之前出台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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