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2022-0043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2-06-02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2-06-06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我市工业企业信贷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是指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银川市财政出资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营的,为还贷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转贷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存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转贷基金总规模2亿元,期限为5年。后续需增加出资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转贷基金的委托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转贷基金的具体运营。运营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

第六条  市工信局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转贷基金转贷、续贷、垫付、收回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绩效考核、服务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从在银川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合作银行,开展转贷基金转贷业务。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基金专户,用于转贷基金的存储、划转和结算。转贷基金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缴入专户,与转贷基金共同滚存使用。

第九条  转贷基金专户孽生利息归转贷基金所有,滚存使用。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转贷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运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的转贷基金。

第十一条  转贷基金单笔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决定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转贷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1天。

第十三条  转贷基金采用差别化方式向企业收取基金使用费。从转贷基金使用当天开始计算,使用1-7天的,免收基金使用费;8-14天的,按每天0.1‰收取基金使用费;15-21天的按每天0.2‰收取基金使用费。使用不满1天的按1天收取。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服务费用为50万元。根据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支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填报《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报运营机构初审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基金的,在《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运营机构复审。

第十七条  垫付。运营机构复审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上,从转贷基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转垫付资金。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基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将转贷基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收费。运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企业足额收取基金使用费,并存入转贷基金专户。

第二十条  归档。转贷基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转贷基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终止。转贷基金存续期届满后,运营机构在市工信局、财政局的监督下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运营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受理审核、资金垫付、使用费收回等责任,确保转贷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从转贷基金使用当天开始计算,合作银行应于21天内完成续贷相关手续。未能完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转贷基金无条件退回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未按照委托运营协议全面履行转贷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转贷基金的,一经查实,运营机构全额收回在该行存放的转贷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