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23/2018-8264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10-30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8-10-30
名 称:关于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通知

市纪委监委、车改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文新广局、金融工作局、市新闻传媒集团、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各监管企业:

根据银川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银党办201886号)精神,为确保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节约成本支出的重要举措,是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对促


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共识。企业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改革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明车改纪律,把公务用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到位,按时完成任务。

二、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一)改革范围。本次改革范围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主要包括总工程师等按照原政策规定可以配备公务用车的人员和岗位)。其中:银川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副职负责人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原则上同一企业所有副职负责人采用同一种保障方式;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等按照原政策规定可以配备公务用车的岗位和人员、银川市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和银川市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公务用车。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报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要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实行市场化的选聘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二)补贴标准。参考借鉴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市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等因素,核定银川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和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等)最高不超过1350元/月,集团公司管理的子公司负责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对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标准限额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在企业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务活动(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用车保障。

三、保留经营业务保障用车

各企业车改取消公务保障用车后,根据生产经营、机要通信、应急管理、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其中:集团总部保留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原则上不超过2辆;子企业的经营和业务保障车辆应根据自身经营和业务需要严格控制数量并按照实际用途合理确定车型。车改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明显超标的车辆。

四、取消公务保障用车处置

各企业车改取消公务保障用车原则上采取由国资监管部门集中统一调配、企业自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中:企业自行拍卖处置的车辆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车辆处置结果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完善公务用车配套管理

   (一)从取消公务用车次月起,企业每月按核定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并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或报销的公务交通费用单独列账。公车改革后,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勤岗位,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制定完善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以及管理办法等,做好与企业差旅费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企业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职工切实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企业务必于2018年1030日前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2018年10月30日前改革到位。各级子企业改革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原经银川市国资委批准试行公车改革的企业,按照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重新上报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联系人:苏玥  6889253)

附件:1.《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参考模板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30

(此件予以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