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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735995563B/2022-0011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09-09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2-09-09
名 称: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外部董事勤勉履职、担当作为,根据《银川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试行)》(银国资发〔2022〕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全面评价、量化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原则。

第六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一般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与外部董事任期时间保持一致,一般于任期届满当月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包括出勤评价、出资人评价和企业评价,以出资人评价为主。年度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出勤评价30分、出资人评价60分、企业评价10分。

出勤评价主要是对外部董事勤勉程度等方面的评价,包括工作时间和参会次数。工作时间所占分值10分,分别按专职、兼职外部董事全年在一个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与规定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分。参会次数所占分值20分,以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次数与会议总数比例计算得分。

出资人评价和企业评价主要考评外部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采取日常评价、个人述职、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分析履职台账、提交的报告和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外部董事履职尽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指导服务企业等情况。

(一)职业操守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意志和企业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做出积极贡献等。

(四)廉洁从业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时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或任期届满前1个月,外部董事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任期)工作总结。

(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整理汇总外部董事履职台账资料,

根据需要作出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说明,做好考核评价其他相关准备。

(三)市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一般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同时结合日常评价、

外部董事述职等方式,全面、深入掌握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四)市国资委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提交市国资委党组研究审定。

(五)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为:90分≤优秀≤100分、80分≤称职<90分、

70分≤基本称职<80分、不称职<70分。

第十条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考核评价2次以上称职且无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称职;年度考核评价2次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不称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或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侵害出资人或者企业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董事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对国家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不能忠实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董事会会议决策过程中不敢担当、推卸责任,把关作用发挥不到位的;

(五)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明显损害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或者职工合法权益,或者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重大损失,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六)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决策不规范、重大风险隐患、重要案件线索,以及有损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等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七)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低于会议总数的3/4;兼职外部董事每个年度在同一企业履职的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专职外部董事每个年度在同一个企业履职的时间少于90个工作日(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时间进行折算);

(八)市国资委认定的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通过巡视、审计、巡察、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行为,需要调整年度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工作报酬由基本年薪、评价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十四条 基本年薪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一年度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上年度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年初未核定前,暂按上年度核定标准发放,当年度基本年薪核定下发后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评价年薪是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工作量系数确定。

第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核定公式如下:

评价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评价系数×工作量系数

(一)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最高不超过2.0,计算方法为:

1.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90)/(100-90),分布区间为1.5-2.0。

2.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1.0+0.5×(考核分数-80)/(90-80),分布区间为1.0-1.5。

3.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0.5+0.5×(考核分数-70)/(80-70),分布区间为0.5-1.0。

4.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为0。

(二)工作量系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确定,最高不超过1.0。

专职外部董事在1户企业任职的,工作量系数为0.5;

专职外部董事在2户企业任职的,工作量系数为1.0;

第十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十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

第十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收入核定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本人任期内各年度基本薪酬+本人任期内各年度评价薪酬)×30%×任期评价系数。

任期评价系数=(考核得分-70)÷(100-70)。

考核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任期不满3年的,考核得分按实际任职年限折算。

任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任期评价系数为0。

第二十条 兼职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由基本年薪、评价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兼职外部董事基本年薪为3万元,评价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系数确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兼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核定公式如下:评价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评价系数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与兼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最高不超过1.0,计算方法为:

1.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0.75+0.25×(考核分数-90)/(100-90),分布区间为0.75-1.0;

2.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0.5+0.25×(考核分数-80)/(90-80),分布区间为0.5-0.75;

3.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70)/(80-70),分布区间为0-0.5;

4.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时,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为0。

第二十二条 兼职外部董事基本年薪按月发放,评价薪酬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工作报酬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企业代缴。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解聘的,自聘任机关下发解聘通知文件时间结清基本年薪,除按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评价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聘任企业领取薪酬。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不享受企业负责人车贴、通讯费和其他福利待遇。但任职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调研等服务保障,因公外出产生差旅费的由企业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外部董事除按照银川市国资委的规定领取工作报酬、享受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以外,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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