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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735995563B/2022-0014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12-06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2-12-06
名 称: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已经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2年第28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方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全市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银川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中,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赋予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或具有实际支配权,且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

二、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

(一)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担任或者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且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党支部(党总支)参照党委发挥作用,应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1.党支部(党总支)应参照国有企业党委决定党的建设重大事项职责范围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坚持议大事、抓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2.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前,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应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有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法务人员和职工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3.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主要看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以及银川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安排,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形成明确意见。

4.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应将意见及时反馈董事会。在董事会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要按照党支部(党总支)意见发表个人意见。

5.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多数党员担任经理层成员的,党支部(党总支)应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企业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决策程序,避免同一范围人员对同一事项反复研究。

(二)党支部(党总支)仅有个别委员或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应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1.党员董事应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董事会决策前应视议题内容征求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及职工代表意见,在决策时应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2.董事会中无党员的,党支部(党总支)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推荐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优秀党员作为职工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通过选举程序进入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参与、监督董事会决策;推荐党员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党员在发现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作出的决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意见并向党支部(党总支)报告。党支部应建议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复议、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

如得不到纠正,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三、工作保障

(一)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应结合实际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和规范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以及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等,并制定党支部(党总支)议事规则,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二)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员负责人一般担任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和委员。上级企业党组织应注重选派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并指导党支部(党总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职业经理人是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所在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

(三)党支部(党总支)应积极构建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统筹政治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专门监督力量,综合运用纪律监督等专项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四)党支部(党总支)应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规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水平。

(五)党支部(党总支)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附则

(一)本指引未尽事宜,党支部(党总支)可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二)本指引由银川市国资党工委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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