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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735995563B/2023-0000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2-10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3-02-10
名 称: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管理办法》

“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银川市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为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城和西北地区重要人才中心,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充分发挥金融杠杆支撑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重要作用,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明确“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建设新型专家智库,设立人才专项基金,打造西北地区重要人才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才聚宁夏1134”行动、银川市“人才兴市30条”等人才政策精神,银川市设立“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以下简称“风险缓释基金”)。为保障风险缓释基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缓释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业务所发生的损失或代偿进行补偿的资金。成立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金融局为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英才”是指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为以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高层次人才领办(领衔)的企业(项目)为基础,筛选形成的《银川市重点人才、重点企业名录》中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免担保、低利息、纯信用的创新创业类贷款。贷款发放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风险责任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风险缓释基金共同承担。

第四条 风险缓释基金首期规模1000万元,可根据基金投放情况予以适时增减,风险缓释基金孳生的利息自动滚入风险缓释基金。

第五条 由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风险缓释基金托管机构,风险缓释基金孳生的利息作为托管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 风险缓释基金由托管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存放,并根据合作银行业务配合程度以及贷款发放情况,合理安排、调整存放比例。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对象以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高层次人才领办(领衔)的企业(项目)为基础,筛选形成的《银川市重点人才、重点企业名录》中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教师、医生、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第八条 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不得挪用,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照风险缓释基金至少1:2的比例进行授信,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担保费率年化最高不超过1%,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银川英才”业务应向市国资委,市委人才工作局进行报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在“银川英才”认定为不良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川市“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贷款发放基本资料、借款合同、借据、委托担保合同等)。银川市“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经审查符合我市“银川英才”专项补偿条件的,在审查通过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将风险补偿资金划至承办银行指定账户进行扣划。

第十二条 “银川英才”形成的风险责任,由风险缓释基金承担担保贷款本息的40%,合作担保承担担保贷款本息的30%,合作银行承担担保贷款本息的30%。“银川英才”代偿余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时,暂停新贷款发放并及时报告,风险缓释基金不承担超过止损金额后的代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贷款风险代偿的,承办银行负责向贷款个人或企业进行追偿,承办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后续实现追偿的部分,扣除诉讼等相关追偿费用后,应在收回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所得以货币形式,按比例从原渠道返还。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经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偿后,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和代偿业务,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并在核销后及时向市国资委,市委人才工作局进行报备,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及退回

第十五条 银川市“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每年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重点评价以下三方面:

(一)基金风险缓释对象是否符合产业支持方向,是否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度。

(二)基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数据作假、骗贷、资金挪用等情况。对数据作假、骗贷、挪用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基金托管机构在基金托管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金投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以资金使用效率及社会效益等为核心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取消托管及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底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确定基金是否继续实行或终止,确定终止后将剩余资金交回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向托管机构提供风险缓释基金账户金融服务,同时应每季度向托管机构报送“银川英才”业务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业务台账。

托管机构应每半年向银川市“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汇报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扣划、收回等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银川市“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报送当年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应建立积极的工作配合机制,由合作银行牵头,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承办资格。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银川英才”风险缓释基金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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