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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7-05-18
来源: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读单位:银川市国资委

关于《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银川市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权限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国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5〕104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本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银川市国资委下属监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各分管领导的多次意见反馈,完善修改完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市国资监管机构、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取消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行政级别、国家干部身份、行政任命方式和行政管理考核,全面实行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国资监管机构权限:对直接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进行管理。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的董事,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国资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监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财务总监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

  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权限:对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一级子公司的董事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监事会成员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财务总监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

   一级子公司权限:对其所属二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二级子公司的董事由一级子公司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一级子公司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一级子公司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监事会成员由一级子公司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一级子公司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财务总监由一级子公司委派。

   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监事会主席由控股股东提名,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财务总监由控股股东委派。

   二、《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国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5〕104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 经书面征求银川市各相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银川市国资委下属监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各分管领导的多次意见反馈,完善修改完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

   《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紧密结合我市国企改革实际,采用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不分类、单一指标考核办法。创新的提出了可用资本收益率的概念,运用年度企业可用资本收益率目标值达到10%激发企业竞争活力。

《考核办法》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强化了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的紧密衔接,明确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超额利润分配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超额利润分配收入按超出可用资本收益率目标利润的30%提取,对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完善了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监管体制。

  三、《银川市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权限的若干规定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为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发展步伐,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国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5104号,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银川市国资委下属监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各分管领导的多次意见反馈,完善修改完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

  1、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公司单笔1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20亿元以下的投资计划;单笔2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50亿元以下的融资计划;单笔1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30亿元以下的资金拆借计划。

  2、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一级国有独资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单笔3亿元以下、年度累计5亿元以下的投资计划;单笔1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15亿元以下的融资计划。

  3、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二级国有独资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单笔1亿元以下、年度累计3亿元以下的投资计划;单笔3亿元以下、年度累计5亿元以下的融资计划。

  4、授权范围内的企业投融资、资金拆借等事项,出资人(股东)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向出资人(股东)提交备案文件后实施。

  5、超过授权范围的企业投融资、资金拆借等事项,相关国有企业应向出资人(股东)上报,由出资人(股东)审议决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超过授权范围20%的投融资、资金拆借等事项,须经国资监管机构请示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中共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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