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3/2013-0263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3-03-14
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3-03-14
名 称: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两项国家标准的修改意见

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两项国家标准的修改意见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

关于征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改意见的函收悉。我局组织各处室、基层单位对两项国家标准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结合银川的实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第7页附录B中表B.2规定:城市SO2 NO2COPM10PM2.5的日平均统计缺少各点位的界定,表述不明确。建议将一个自然日内城市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算数平均值更正为一个自然日内城市各点位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算数平均值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第6页附录A中规定:点位变更时,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千米。但城市空气质量评价点的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4千米的区域,对点位周围存在距离不等的高架污染源的环境空气评价点,直线移动1千米摆脱不了高架污染源的影响。建议修改为:点位变更时,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千米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第7页附录B中规定:监测点周围50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北方地区采暖锅炉的烟囱高度一般在15-50米范围内,在3-15米的采样高度下,其排放的污染物能直接影响到距离100米以外的自动监测点。建议修改为:监测点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第7页附录B中规定: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15范围。目前城市高楼林立已成为普遍现象,局部污染物扩散能力下降,区域污染累积,3-15米的采样高度反应的可能是局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真实反应城市评价区域的空气质量。建议适当增加采样口高度设置。

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第7页附录B中规定:区域点周围向外的大视野需360度开阔,1-10千米方圆距离内没有明显的视野阻断。在现有的城市区域内设置评价点要达到这一要求很困难。建议对此项设置规范进行修改。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3314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