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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8-9234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8-12-25
责任部门:银川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12-25
名 称: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开展自行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报告的内容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二、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自行开展验收监测活动、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三、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向所在辖区环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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