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1-0033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7-04-06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7-04-06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图解《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各重点工业企业:

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和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将《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46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和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发〔2014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约谈,是指市环境保护局约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教育警示,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

(三)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四)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保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指标的;

(五)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的;

(六)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七)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的;在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的;

(九)被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或被中央、自治区新闻媒体关注、曝光的;

(十)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十一)辖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的;

(十三)其它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  市环保局各科室、市环保局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在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可提出约谈申请,经市环保局领导批准后启动。其约谈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被约谈人、约谈事由。

2.约谈时间、地点。

3.约谈人、约谈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被约谈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并参加。

被约谈人为有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关单位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重点工业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也一同参加。

第七条  约谈人员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及有关科室或者市环保局受委托执法单位人员组成。

第八条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约谈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九条  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遵守下列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市环保局主管科室应拟定约谈通知,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事由、要求、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于约谈7个工作日前送达被约谈方;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下一步改进承诺等。

约谈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意见。

(三)约谈结束,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形成《约谈纪要》,同时要将约谈情况,包括谈话对象、反映问题、谈话笔录等材料整理建档,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市环保局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存档备案,作为对其环境管理或环境执法中的从严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约谈事项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