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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8-92337 发布日期:2018-12-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环保局
名 称: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监察发2018112号)要求,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市环保局制定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20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监察发〔2018〕112号)要求,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生态立市战略总体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为主线,强化工作措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生态立市战略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切实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治理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同时,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推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美丽银川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保护环境的意识,督促其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立区、生态立市战略总体部署上来,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法制宣教科

2.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应尽的领导职责,并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同时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提高执法震慑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项目管理科  大气环境管理科  水环境管理科 土壤环境管理科 市环境信息中心

3.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执行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计入诚信档案并通过“信用银川”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做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科

配合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1.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准确把握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和抽查方法,强污染源有效监管,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2.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实施“双随机”抽查,保证“双随机”抽查概率和频次,每年对一般排污单位按照县级1:10(执法人员:检查企业数量)、市级1:5的比例抽查,对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市级20%、县级100%的比例抽查。定期开展“双随机”监督性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监测站

3.对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对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全覆盖”排查,大型企业组织技术专家全面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4.加强“双随机”系统运行规范化管理,上报到“双随机”系统的内容与环境监管执法平台、案件查处系统等系统基本相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全程管理、内部共享和任务统筹调配。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5.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建立完善辖区“统一监管、分工协作”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协调推动本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权限依法进行查处,需多个部门配合调查的,及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巡查制度。推行错时执法,做到日有巡查、周有夜查、节假日有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问题,及时督查督办,确保重点监管对象每月全覆盖。结合环境执法大练兵,每半年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一次交叉执法。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7.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全市环保系统及相关领域遴选学历高、专业精、能力强的人员,组建环境执法专家库,并适时调整补充,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提供人才支持。

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三)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

1.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投入力度,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2.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各县(市)区要坚决完成每年下达的新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和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补充建设任务。同时,对不具备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控设施条件的排污企业,开展试点安装视频控或用电量监控。试点安装工作完成后,条件成熟时,全推开普及,有效监督企业生产状况、无组织排放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境信息中心 项目管理科 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3.推动“互联网+监管优化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完善涵盖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及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网络。依托现有的大气监测预警系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应用移动执法、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银川大数据平台的信息技术作用,高生态环境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 规划计划科 项目管理科 市环境信息中心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4.严格落实热点网格预警通报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开的上月预警网格名单,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督促有关县(市)区开展网格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随时进行督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大气环境管理科

配合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做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和错峰生产执行、清洁能源替代、机动车排放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大气环境管理科

2.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围绕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畜禽养殖等领域展开严厉查处各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水环境管理科

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围绕涉重金属土壤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保障、工业固体废物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土壤环境管理科

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整治绿盾行动,全面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一起。强化对未完成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生态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土壤环境管理科

5.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档案,依法严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未验投产等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项目管理科

)实施群众关切问题预警督办制度

1.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发挥12345一号通环保微信公众号环保网站等平台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落实《银川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鼓励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细化和规范工作程序、方法,快速受理、转办、查办和回复。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2.定期通报重点举报件。分析研判受理的群众举报件,对重复举报、群众重点关注或有倾向性问题的举报件,问题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举报件集中进行整理,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各县(市)区抓好问题的解决。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3.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群众举报件核实查处结束后,立即做好回复工作。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的预警督办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环保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及时全部向社会公开。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情况、核实情况、处罚情况等信息每季度在环保网站进行信息公开,每半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投诉举报综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跟踪督查各县(市)区预警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境信息中心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法制宣教科 

)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

1.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配套办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方式排放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实施按日计罚和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环保公安大队 法制宣教科 

2.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地方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法制宣教科  

配合单位:环保公安大队

3.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环保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建立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动执法联络员、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环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部门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法制宣教科  环保公安大队

4.强化污染单位的环境修复和治理责任。在对环境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追究污染单位的环境修复和污染治理责任。推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鼓励公众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污染单位的环境侵权责任。完善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企业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法制宣教科 项目管理科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七)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结合机构改革,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

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法制宣教科

2.按照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梳理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依据、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法制宣教科 市环境监察支队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八)严格禁止“一刀切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2.严格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领域,要统筹推进分类施策。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3.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4.落实禁止生态环境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的要求。对督察整改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相关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给直接负责查处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对不作为、乱作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各项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逐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开展有力、高效,使全市环境执法能力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11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部门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市与县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定期对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扎实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载体,按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进展及查处情况,曝光破坏生态环境案例。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环保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主题活动,广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果,动员群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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