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1-003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11-13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1-13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审计局

                                                     2020年11月13日



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资金补贴办法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安排污染防治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19〕26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宁生态环保办〔2019〕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好污染治理资金作用,提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水平,强化治理效果,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并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补贴标准。

一、补助范围

(一)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8个重点行业。

(二)列入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单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一)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宁生态环保办〔2019〕1号)等文件要求,配套新建、改造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的,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对企业用于VOCs污染治理设备优化升级和更新购置的投入给予补助,不包括企业用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资金来源

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资金补助采用核查审批通过一批,补助一批的原则。

四、补助标准

(一)列入治理清单的企业。

1.采用燃烧法(活性炭吸附浓缩+直接燃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式燃烧、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燃烧、沸石转轮吸附+直接燃烧、沸石转轮吸附+催化燃烧、沸石转轮吸附+蓄热催化燃烧、沸石转轮吸附+蓄热式燃烧)治理或者更换设备从源头治理的,按实际治理设施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采用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治理技术,且使用多种组合治理的,按实际治理设施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企业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的,每套按照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套在线监控设施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二)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含4S店)。

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2万元的补贴,但不得高于投资总额。

(三)以下类型工业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1.2018年1月1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业;

2.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已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的企业;

3.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企业;

4.新建项目“三同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

5.未依法取得相关环保审批和备案手续的企业;

五、补助流程

(一)申请程序。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VOCs排放企业在完成治理并经过自验合格后,可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核对原件)。

申请补助主要资料清单如下:

1.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意见;

3.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附件2);

4.治理项目各项证明材料,包括立项、环评、验收、工程决算等相关材料。

(二)审查及资金拨付

1.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局经过初步审核后,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3.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专家审查意见提出补助名单,对于有异议的,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4.审核通过后,将相应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拨付至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支付。

六、绩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设置相关行业VOCs的削减量作为考评指标,按规定组织资金绩效自评。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对报送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二)市生态环境局及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补助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确保申报补助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各辖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现行有效。


附件: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