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1-0033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1-04-29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4-29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程序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中监测数据出现超标的监测行为和监测报告的法律效力,提高执法监测的法律公信力,减少执法监测的行政诉讼纠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程序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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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程序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为提高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中监测数据出现超标的监测行为和监测报告的法律效力,提高执法监测的法律公信力,减少执法监测的行政诉讼纠纷,全力做好环境执法监测,为围绕全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核心工作做好基础监测服务工作。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程序规范》。

二、执法监测法律依据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三、执法监测程序规范依据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041-2020);

(三)《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四)相关国家、行业分析方法标准、规范、办法、制度和细则等。

四、执法监测流程


五、执法监测工作要求

(一)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年度监测计划开展监测,监测计划可视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性文件依据。

(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三区生态环境分局及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执法监测前,至少提前半天填报“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配合执法监测处理单”,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接到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监测任务后,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由站领导向科室主任下达监测任务,科室主任将监测任务分派给具体监测人员,必须同时由2名监测人员在现场开展采样监测,且2人均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岗证。

(四)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三区生态环境分局及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发起的执法监测任务,现场采样时,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带领监测站采样人员到企业法定污染物排放口进行样品采集,执法人员录制采样全过程视频。采样完成后,由执法人员、监测站采样人员和企业现场负责人三方进行现场采样确认,并在监测站采样人员现场填写的采样原始记录签字。执法人员需现场收集企业法定单位名称、企业排污许可证、企业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执法凭证材料。

(五)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时,由监测站提供具有采样法律效力的现场采样照片,需逐渐具备提供关键现场监测采样环节视频影像资料的能力,监测站采样人员和企业现场负责人双方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同时企业现场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监测报告里所涉及仪器设备均需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七)监测报告里所用监测分析方法为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内的方法,且现行有效。

(八)监测报告经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三级审核后签发,加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九)监测报告里所包含的内容要包含《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

1、监测机构的全称;

2、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3、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4、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十)执法监测报告正式签发后,由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发起任务的执法部门自行来取监测报告,2个工作日内过期不取,执法部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各类监测报告,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移交任务发起部门。

六、移交市局执法部门资料清单

经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领导审批同意后,监测站综合技术室向执法部门提供以下行政诉讼支撑监测材料,具体清单如下:

(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任务协议书或年度监测计划等委托监测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配合执法监测处理单复印件。

(三)监测报告原件(报告封面加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侧面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单位公章骑缝章)。

(四)现场采样监测和实验室分析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五)证明采样法律效力的现场采样照片或视频光盘资料(执法监测时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提交,监督性等例行监测时由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交)。

(六)现场采样单、样品交接单、实验室分析等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引用的执法监测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依据以最新有效文件为根据,试行过程中可按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