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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20-00327 发布日期:2020-08-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07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079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银川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强化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协办。我局在接到委员的提案后,组织人员就做好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金龙高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8月25日与贵单位李佳敏联系,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张杰局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完善规划布局,细化声环境准入标准

1.完善功能区划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文件有关要求,紧跟银川市城市化进程,促使声环境功能规划布局上满足日常声环境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启动了声环境功能区第三次划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目前正在进行技术报告的修改工作。

2.严格环境准入。将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业务办理、审核等各个环节中严格声环境准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建设项目环评明确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 “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严格执行新改扩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加强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确保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到位。

3.加强源头管理。列入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源的清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噪声污染限期治理,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

4.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噪声污染扰民、未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制度、未申报登记、噪声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执法机制 ,统一程序、统一自由裁量范围、统一文书、统一法律解释 ,与各级法院沟通合作 ,使行政处罚过程畅通无阻。做到违法必究,走向严格执法、促进守法的良性循环。 

二、修订《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处于修订中,待正式印发后,银川市将结合实际环境监管执法情况开展《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噪声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落实精细化管理。梳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明确各部门所管辖的噪声类别,实现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例如,在商业经营、餐饮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在城市闹市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大功率音响,相关管理的公安、城管部门又不能进行噪声检测,无法确定其噪声是否达标排放,也就未能及时监管,周边居民对活动噪声投诉比较强烈。

三是增加组织基层参与环境噪声管理内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组织纳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尤其是对社会生活类噪声的管理。基层组织通过制定该组织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约,提升居民保护声环境的意识,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是加强规划源头控制,预防噪声污染。噪声扰民问题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现行《噪声条例》中对规划问题仅有原则性规定,噪声源头防控力度不足。增加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在规划环评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考虑声环境质量标准、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市政设施时,考虑噪声防护距离等。

五是严控周边,填补监管空白。《噪声条例》仅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噪声提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其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标,并未对居民住宅配套设备设施进行规定。填补监管空白,依据居民投诉热点,在新建住宅小区时,采取措施,使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此外,还要建立销售新建住宅公示制度,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项目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建筑隔声情况、所售住宅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提高购房者知情权,降低住宅噪声投诉。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

2020年,市本级预算安排250万元噪声专项资金,其中,银川市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项目经费28.16万元,通过对

声功能区适时调整,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声源监督管理,能够有效改善声环境质量;银川市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经费221.84万元,通过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来改变人工定点监测的传统工作方式,提高我市噪声实时动态变化的监测能力,为噪声防治和城市优化布局提供技术支撑。随着财政收入的提高,将会适当增加专项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全力支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多措并举,加强噪声源头管控

一是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交通项目的改扩建工程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道路两侧超标区域采取隔声屏障或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强化规划控制,严格控制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线路两侧及机场与周边敏感建筑物防护距离。对于新建道路、城市轨道、铁路及机场,预留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且在既有道路、城市轨道、铁路两侧及机场周边等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区域内,不得新规划医院、学校、居民集中住宅区。推进交通干线噪声治理工程,对道路、城市轨道和铁路干线两侧存在居民住宅且夜间交通噪声超标的路段实施优先治理工程,改善居民夜间声环境质量;采取隔声屏障及隔声窗等工程治理措施,使道路、轨道及铁路干线两侧受噪声影响的人口获益。

二是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重点加强餐饮、娱乐、商业噪声污染防治;继续完善施工噪声管理规定,提高各职能部门管理效率,进一步减少夜间噪声扰民现象;严格控制新增工业噪声源,注重乡村地区工业噪声污染控制。根据“十三五”期间居民投诉热点,开展全市固定声源噪声污染自查工作,对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影响居民生活或健康的固定声源的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娱乐业、商业等噪声污染源的控制管理,严格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加强后期监管。加强施工噪声监测和监管,推广低噪声施工机械,进一步理顺部门监管体制,消除多头管理现象;加大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处罚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施工单位环保意识。

三是加强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市辖三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轻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改进施工作业技术,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求合理使用施工机械。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活动,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旋挖机、挖掘机、电锯、砂轮机等)要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并设置绿化防护带或采取封闭以及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提倡文明施工,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严禁鸣笛,装卸建筑材料做到轻搬、轻放,严禁乱抛、丢建筑材料。

强化夜间施工管理,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报经环保部门同意,并提前3天告知居民。准确核定混凝土浇筑量和时间,明确限制作业时间,杜绝因赶工期进行夜间施工现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加强重大时间节点、重点区域施工管控,如中考、高考期间要求考场周边建筑工地停止施工作业;加强工地动态管理,加大检查频率,对施工噪音污染控制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严管重罚,在进行停工整改的同时,结合安全生产许可、个人执业资格、企业诚信扣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四是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新建工业企业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并落实《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继续推进工业结构布局调整,淘汰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使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逐渐进入园区,远离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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