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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9-00064 发布日期:2019-09-04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关于开展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普查办第三核查组来银质量核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普查数据质量,保证普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市普查办决定开展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定于2019年9月4日—18日,共计2周。具体时间为:9月4日—5日,灵武市、综保区;9月6日,兴庆区;9月9日—10日,贺兰县;9月11日,西夏区;9月12日,经开区;9月16日,金凤区;9月17日—18日,永宁县。

二、人员组成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赵鹏举、陈嘉宁、刘心浩。

三、检查内容

1.国家第三核查组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依据国家核查组反馈问题的要求);

2.无法核算产排污量问题的整改情况(按照自治区普查办的要求);

3.工业源废水产排量计算情况(依据国家普查办通知要求);

4.各类普查对象的状态认定情况(依据国家普查办通知要求,关闭、停产、其他认定);

5.G106-1表填报不规范情况(依据自治区普查办的要求);

6.档案管理情况(依据国家普查办有关通知的要求、自治区普查办污染源普查档案验收标准的要求);

7.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情况(依据国家普查办通知以及PPT课件的要求,列出各标题的相关内容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数据是研究确定今后一段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生态环境规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主动承担普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聚焦数据质量,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积极配合核查。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安排,认真准备相关档案资料,安排业务骨干积极配合核查组开展工作。对于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认真记录,抢抓有限时间,及时修改完善。同时,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改正普查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高质量完成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肃工作纪律。本次检查不听汇报,直奔现场。工作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有人员午餐费自理,专项检查结束后,按标准向所在单位领取补助。

 

联系人:赵鹏举  16609519022

邮  箱:ycwp2018@126.com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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