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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44531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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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银川市环保局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
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测站、信息中心,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排污单位:
为规范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工作,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根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和《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监管及使用4.0平台的通知》(宁环信息函〔2018〕51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排污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比对,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比对监测频次(暂定)每季度至少一次。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人工监测方法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二、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对排污单位为主要出资方的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进行验收。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环保厅出台的环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报至当地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备案。验收程序见附件1。
三、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报修报停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和设备故障报修报停等信息,均由各排污单位自行通过生态环境部统一配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录入,系统操作说明可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下载。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及报修报停情况,将直接影响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请各排污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设备验收及报修报停等工作。
2.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因故障、维修及更换等原因需要停运的,需将报修报停信息及时录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并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审批表(见附件6),向辖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辖区环保(分)局经现场核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环境信息中心审批备案。废气排污单位计划停产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得停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日常巡检和维护要求仍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0、11章执行;计划停产超过一个季度的,可申请停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3.停运的自动监控设施需重新启用,排污单位应在启用前及时向辖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进行书面报告。
4.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停运相关报告登记管理台帐。加强现场核实、监督检查工作,凡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程序(试行)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水)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气)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程序(供排污单位参考)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核查表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审批表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程序(试行)
为规范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和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环保发[2012]9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数据联网条件
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文件和批复相关要求或环保部门要求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要求,做好现场端直报数据与监控平台对接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稳定上传至监控平台。
二、数据联网程序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向市环境信息中心申请数据联网所需的MN号,并配合接入自动监测数据。数据稳定上传后,由市环境信息中心向排污单位出具数据联网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应作出保证真实获取、上报自动监测数据的承诺,不得虚报漏报相关信息。
三、数据联网资料
1.排污单位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下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水、废气),认真填写表格并加盖公章。
2.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完成后,需书面报告市环境信息中心,并作出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附件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水)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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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 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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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口GPS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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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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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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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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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办公室: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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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槽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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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管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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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因子1 |
点位名称或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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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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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生产 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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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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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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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检测认证号 |
质(认)字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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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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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系数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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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程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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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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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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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及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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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方法及检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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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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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因子2 |
点位名称或编号 |
|
新建或更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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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
适用性检测认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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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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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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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编号 |
|
a、b系数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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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程 (单位) |
质(认)字 No. |
消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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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温度 |
|
排放标准及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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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及检出限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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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多台设备填报自行加页
监测点位示意简图 |
将堰槽相关参数、取样位置在简图上标注清楚 |
联网申请 |
示例:我单位已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内容,完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及相应工作内容,现向你局(中心)申请联网。
(企业签章) xxx年xxx月xxx日 |
联网证明 |
(联网证明单位签章) xxx年xxx月xxx日 |
备注:多台设备填报自行加页
附件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气)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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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 用代码 |
|
排口GPS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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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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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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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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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办公室: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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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采样断面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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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道截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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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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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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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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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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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过剩 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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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场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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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热管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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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凝温度 |
|
反吹时长及间隔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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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托管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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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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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因子1 |
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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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检测认证号 |
质(认)字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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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及限值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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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因子2 |
量程 |
|
适用性检测认证号 |
质(认)字 No. |
|||||
排放标准及限值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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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因子3 |
量程 |
|
适用性检测认证号 |
质(认)字 No. |
|||||
排放标准及限值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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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因子4 |
量程 |
|
适用性检测认证号 |
质(认)字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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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及限值 |
|
其他 |
|
备注:多台设备填报自行加页
监测点位示意简图 |
将监测断面位置(距地面高度、弯道、变径管道等位置)、前后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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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申请 |
示例:我单位已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内容,完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及相应工作内容,现向你局(中心)申请联网。
(企业签章) xxx年xxx月xxx日 |
联网证明 |
|
备注:多台设备填报自行加页
附件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程序
(供排污单位参考)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环保厅出台的环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环节和重点内容,并形成本验收程序,供排污单位参考。
一、验收程序
1.数据联网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向市环境信息中心申请数据联网所需的MN号,并配合接入自动监测数据。数据稳定上传后,由市环境信息中心向排污单位出具数据联网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应作出保证真实获取、上报自动监测数据的承诺,不得虚报漏报相关信息。
2.申请监测点位确认文件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后,监测数据与市环境信息中心已联网,排污单位应向市环境监测部门申请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
3.整理资料
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并向市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点位确认的文件、与自动监控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等资料一并作为重要的技术资料予以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
4.现场验收
数据联网和比对监测工作完成后,排污单位可组织相关专家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和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实地勘察,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的验收结论。
5.资料归档
现场端验收完成后,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将验收资料报至辖区环保(分)局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备案,相关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二、验收相关文件和资料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文件(环评文件和批复相关要求或环保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文件);
2.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
3.流量计及自动监测设备的CCEP、CMC、CPA认证书(复印件),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在线监测仪器、流量计、数据采集仪的适应性检测报告;
4.设备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6.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7.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数据联网情况说明;
8.比对监测报告;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核查表;
10.相关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11.验收组出具的验收意见。
12.验收签到表,包含验收组人员名单、供职单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13.设备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说明书等;
三、主要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3.《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4.《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6.《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7.《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环保发[2012]91号)
8.《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2017)
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附件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核查表
资料审核情况 |
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文件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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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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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废水72小时、废气168小时)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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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境监测部门比对监测报告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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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 |
有 □ 无 □ 不完善 □ |
||
运行管理台账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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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路安装示意图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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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卡号、MN号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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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情况 |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
有 □ 无 □ 不完善 □ |
|
岗位责任制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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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验制度 |
有 □ 无 □ 不完善 □ |
||
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
有 □ 无 □ 不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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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
现场检查内容 |
判断 |
说明 |
排污口是否规范(标示牌)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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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点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具有代表性 |
是 □ 否 □ |
|
|
采样探头、管线和采样管路设计安装是否规范 |
是 □ 否 □ |
|
|
分析仪、数采仪各类参数设置是否正确 |
是 □ 否 □ |
|
|
分析仪辅助系统是否完整,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
是 □ 否 □ |
|
|
手工监测孔开孔位置,监控平台设置是否能满足手工监测的需要 |
是 □ 否 □ |
废气 |
|
是否具有二级门禁管理系统 |
是 □ 否 □ |
|
|
是否具备数据历史存储功能和查询功能、可查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流量、排放总量的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
是 □ 否 □ |
|
|
监测站房是否符合规范;各类设备摆放、电源连接线是否规范;UPS电源、视频监控、门禁系统是否安装 |
是 □ 否 □ |
|
|
分析仪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平台数据是否一致 |
是 □ 否 □ |
|
|
验收组成员签 字 |
(第三方监测公司、企业人员、验收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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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意见 |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审批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污染源级别 |
重点源¨ 非重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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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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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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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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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原因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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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停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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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期间 采取措施 |
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市环境信息中心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流量计、数采仪等具备使用条件的在线监测设备不得停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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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环保 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 章) |
|||||
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 章) |
注:本表一式三份。计划性检修停运或停产停运,要提前48小时申报;事故性检修停运或停产停运,要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申报,审批后申请单位留存一份,辖区环保部门留存一份,市环境信息中心留存一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