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污染企业监管

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3-00125 发布日期:2023-05-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关于开展银川市2023年排污企业排污许可 “一证式”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银川市2023年排污企业排污许可 “一证式”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规范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后管理工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成效,督促排污单位认真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根据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宁夏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提示(基于排污许可证检查不少于1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对象

1.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590家排污单位,以重点管理为主(附件1);

2.2022年底前新增合法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情况。

2.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等情况。

3.排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等情况。

4.台账记录及报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情况。

二、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

(一)时间

2023年5月6日至6月4日。

(二)检查方式

1.以支队督查、分局自查的方式,将专项执法检查与“双随机”抽查体系结合,按照年初制定的现场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2.各分局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已发证企业底数及企业填报相关内容,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做到全员、全过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及时上传相关记录,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实行全过程记录。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分局、支队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主动扛起责任,细化责任分工,结合工作计划,梳理各辖区内有关排污单位清单,确认检查对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阶段开展,对照检查内容逐一现场核查,确保不漏一家排污单位,2023年6月2日前对检查对象实现全覆盖检查。

(二)精准填报,提高效能。各分局、支队要认真落实“逢查必看”工作原则,确保每次执法检查必查、每张现场检查记录必填,并在移动执法系统里严格按照“一证式”执法清单完善基本信息和按证执法检查相关内容。精准填报基于排污许可证现场执法清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单(两项记录单不重复填写),切实加强持证排污单位证后跟踪监管力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效支撑。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分局、支队要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在执法检查的同时做好普法工作,强化排污单位守法意识,帮助指导企业整改。对于拒不整改且违法事实清楚的典型违法案件,加大曝光力度,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营造排污许可领域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调度,严格报送。各分局5月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支队执法室,每周五填写《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执法监管清单》(附件2)并将本周检查情况汇总发送至支队执法室,6月2日前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重点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处置情况。


附件: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执法监管清单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