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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6-00651 发布日期:2016-01-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名 称:关于做好2016年环保市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环保市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6年自治区、银川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银川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心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银川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方向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燃煤锅炉煤改气项目;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除尘设施改造与脱硫设施建设;封闭煤场与渣场建设项目;工业项目脱硫与脱硝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业项目除尘设施改造与建设;其它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国家、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除尘升级改造、煤改气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二)重点污染减排工程。主要是对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进行污水治理和废气治理的工程项目,具有明显的减排效果的。

(三)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包括医院废水治理、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提标改造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垃圾分类设施等示范性建设项目的实施。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不足部分予以一定的补助。

(五)环保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研究、应用项目。主要是环保新技术示范、环保关键技术研究、环保课题研究等项目。

(六)环保能力建设。主要是完善现有大气、水环境监测平台、环境信息与监管能力体系建设。

申报项目原则是项目应为前期工作较好,2016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2015年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项目。对自治区、银川市领导要求重点治理的锅炉房煤场、渣场等治理项目不得漏报。

    按照有关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此类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基本原则

(一)诚实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如实提交项目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不经过审核确认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一致性。

(二)公开受理。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财政局,市环保局、财政局对所有项目依法依规全部公开受理,受理结果、相关决定及时在银川市环保网站予以公示,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三)择优支持。对所申报的全部项目须经过专家论证,市环保局、财政局局务会议研究,从项目环境效益、支持方向、资金量等方面统筹考虑,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 

)专款专用。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项目建设主体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为配套、引导资金,申报的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研究课题除外。申报单位要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出具配套资金落实的承诺函。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辖区环保局提供证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60%—70%

    (三)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作方案)的编制,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政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并对实施项目有完整的实施计划。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及项目申报表,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一)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留有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依据目的、技术路线(主要内容)、投资概况、投资预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评估等。如需要相关部门批复的,附批复。

(三)主体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已获银行贷款的,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银行贷款合同;企业自筹的出具承诺函。

(四)按规定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评价批复。

(五)对于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更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六)其它必要的辅助项目材料:项目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自筹资金证明书等。

五、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项目申报表使用统一格式(见附表或从银川环保网www.ycepa.gov.cn下载),擅自改动或自行编制与报表格式、内容不相符合的一律无效。

(二)报送单位必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同年度内项目申报单位只能申请1个项目。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初步审核结果负责。

(三)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与辖区财政局协商后,于201631日前,将项目申请材料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每个项目文字版的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1份)上报银川市环保局规划与自然保护处,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六、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历年项目申报的工作经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联系人:环保局 金龙高  李宁云    

联系电话:6889139   6889137

联系人:财政局 成才玉

联系电话:6888917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61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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