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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0/2021-00007 发布日期:2021-02-02
发布机构: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名 称:关于促进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 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 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水平,促进全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规划(2019年—202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探索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模式,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链,促进全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以银川市、中卫市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医药“招采合一”信息化平台为载体,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为支撑,以“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服务为重点,优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100家左右,培育一批产业知名企业;建成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医药采购交易大数据平台;建立2个—3个“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实验室,支撑大数据研究和标准化建设;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医院,初步建立覆盖产业创新全链条的政策支撑体系。到2022年,将银川市、中卫市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打造成为区域创新能力强、市场化水平高、竞争力强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集聚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项目,在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各地利用存量土地、低效用地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项目。加快推进银川市、中卫市2个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成立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应用研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党委网信办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工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统一信息专网、统一云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安全保障体系要求,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基础建设。支持各类企业使用云计算产业园区内云计算服务,对符合政策的,给予资金支持。推进全区医药采购交易、医保支付、医疗健康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服务体系、支撑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良好的健康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医保局、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安厅分工落实)

(三)积极培育市场主体。自2020年起,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落户宁夏的,对符合云计算、大数据企业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自治区内中小微“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创新项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一定研发资金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分工落实)

    (四)支持互联网医疗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1号),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审批,优化企业、医务人员审批和备案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放宽行政审批准入,企业需完成IP/ICP备案,若业务类别涉及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在开办前向省级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制定互联网医院线上诊疗项目设置目录和评估办法。探索建立互联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政策机制。支持北京大学医学部属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属医疗机构医师依法在宁夏进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分批出台我区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线上诊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政策。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建设,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向互联网医院提供数据上报接口,开放数据访问接口。允许在居民集中地及商业广场设置互联网零售智能药柜,方便居民购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药监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分工落实)

(五)支持技术研发创新。落实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引导“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在宁夏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技术集成、示范应用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科研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技术、工艺、产品等研发设计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鼓励企业开发基于互联网+应用开发系统的应用软件和系统建设。(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分工落实)

(六)推进技术交流合作。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企业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科技成果并在宁夏成功转化应用的,经评估后按技术合同成交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向区外输出“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科技成果的,经评估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完善与贝宁等国家“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合作机制,搭建宁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远程诊疗技术合作平台,提升跨国际、跨区域“互联网+医疗健康”合作交流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党委网信办、宁夏税务局分工落实)

(七)拓宽医疗服务应用。扶持“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与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接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推动应用服务进入医疗机构、家庭和社区。支持国内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宁夏。支持自治区企业走出去参加大型国际展会。对获得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定品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大力宣传推介并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我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科学组织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探索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立法工作。成立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委区共建“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拓宽“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发展。利用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种类和内容,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良好发展。大力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科技型企业,对自治区外“互联网+医疗健康”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互联网+医疗健康”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线上服务的,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医师个人,自行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分工落实)

(三)支持人才培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等一系列人才政策,引进培育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高层次人才与科技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生活补助、科研启动经费,在配偶安置、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作用,培养技能型、开放型和科研型人才。探索建立部区共建医疗信息人才培养机制,优化自治区高等院校专业设置,加快培养一批医学和信息化复合型人才。支持引进国内外专业人才培养机构(企业)开展互联网+科技型高端人才培养。鼓励银川市、中卫市出台企业招商和人才引进政策,涉及需要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条款须报自治区政府审定。(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分工落实)

(四)创新服务模式。围绕“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新业态,建立符合“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规律的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特点进行制度创新,实行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伦理行为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各级政务中心业务咨询服务功能,为“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分工落实)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引进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服务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利益和责任对等原则健康持续发展。建立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政策落实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对工作推进滞后、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保障网络安全。督促互联网医院和相关企业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自治区部署运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信息系统应接入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平台及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机制,实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大“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中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涉及“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公民个人信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公安厅、宁夏通信管理局配合落实)

本意见有关规定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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