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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1/2019-0004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成文日期:2019-12-19
责任部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名 称:关于印发《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银川市金融工作局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市政府有关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4号)精神,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 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局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 建立机制

各业务科室明确分工、配备专人对部门内草拟的规范性政策进行审核,局办公室统筹负责我局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 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制定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科室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自觉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 新出台政策措施审查实施时限及职责划分

按照制定科室自我审查与局办公室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实施时限。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审查主体职责。

1.以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科室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办公室复核。

2.银川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我局内部按照局发文相关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我局内部按照局发文相关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银川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六、 工作要求

(一)健全竞争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75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承诺,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辖区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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