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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431446/2023-0000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成文日期:2023-03-16
责任部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3-03-16
名 称:银川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打造职责明确、凝聚合力的联合执法工作队伍,形成对非法集资齐抓共管的新局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规发〔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各有关部门、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行动,提升行政处置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授权,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参照本机制开展辖区内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一)建立联合执法组织架构。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银川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监)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非法集资行为调查认定。采取现场调查方式的,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二)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作配合。职责分工如下:

1.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对市辖区内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强制、处罚决定;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对涉及需银行、保险、证券机构配合的事项提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银保监局、自治区证监局落实。

2.市委网信办:负责依照职权,对经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织认定的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报请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协调依法作出处理。

3.市公安局:参与联合执法工作;配合市金融工作局组织的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过程中秩序维护工作,依法调取案件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市审批服务局:负责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负责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市市场监管局:参与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负责吊销经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6.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对未履行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开展辖区法院强制执行事项的督办、协同工作。

7.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依照职权,配合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综合施策,加大打击处置力度

(一)坚持打早打小。市金融工作局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八条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二)形成处置合力。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依法参与市金融工作局组织的调查认定工作。对市金融工作局商请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根据政策法规和调查事实,及时给予明确书面意见。对于市金融工作局行政执法中移送的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三)建立会商机制。市级和各县(市)区级分别建立本级非法集资行政处置会商工作机制,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会商,形成横向互相配合、纵向衔接有序的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处置体系;会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分研究、研判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依法、及时、平稳处置风险,确保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做好案件移送。畅通案件移送通道,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本行政区域司法机关加强沟通,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行为,围绕立案标准、证据收集等进行研判。对于涉嫌犯罪的,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要求,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五)统一办案要求。对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处置工作,应当按照“一地主办调查、各地配合办理、统一资产处置、分别落实维稳”原则开展。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 由其登记地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 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申请提级调查,经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批准后,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确有必要时,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报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银川市辖区内相关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 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市辖区外跨区域组织调查认定职责有争议的,报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指定管辖。

(六)实行备案管理。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行政调查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行政处置的,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相关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置的,同时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案资金追缴,加快涉案资产处置,互相配合做好案件处置。

五、压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机制有关要求,做好本领域、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调度部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严格规范执法流程,依法行政,确保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开展工作规范化建设。市县两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持续加强业务培训和执法培训,主要针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严把执法案件质量,提升执法质效。

(三)强化执法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考取执法资格证书并购买配备相关执法设备。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行政部门未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责任的,由银川市或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政府予以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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