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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5/2019-0015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2019-12-03
责任部门:运输服务科 发布日期:2019-12-03
名 称:关于永宁县投放客运出租汽车运力的批复

关于永宁县投放客运出租汽车运力的批复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永宁县县域内客运出租汽车投放运营方案》的请示(永交发〔201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正确理念。在优化调整已有公交线路和新辟公交线路的基础上,尽快落实计划开通的城乡公交线路,以更好的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

二、根据城市人口规模与出租汽车保有量的相关测算标准,永宁县出租汽车保有量应当以300辆作为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应采取分期分批投放方式,第一批投放100辆为宜,后续投放必须依据前次投放出租车营运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市场需求确定再次投放的数量。同时,投放出租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新增出租汽车经营区域限定在县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银川市三区范围内的载客营运活动。车辆标示及车身颜色等方面应当与银川市出租汽车有明显区别。

(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与管理严格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7〕7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新增出租汽车一律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为8年,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届满需根据县域客运市场供求实际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延续。

(三)新增出租汽车坚持以国有公司为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多元化。

三、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作为县域内公共交通体系的监管主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构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边界分明、通达往来、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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