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12C/2022-0001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2022-03-02
责任部门: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03-02
名 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市道路事务中心,局运输服务科、海事港航管理科:

    现将《银川市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总监设置工作,确保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总监实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二、设置范围

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应设安全总监。

三、任务分工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的摸排、推进、实施;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道路运输企业(含市公交公司)的摸排、推进、实施;局海事港航科负责水上运输企业摸排、推进、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各有关单位、科室根据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符合设置安全总监条件的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做到覆盖率100%。并制作本辖区、本行业企业安全总监设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二)组织审核(2022年3月30日前完成)。未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企业提出安全总监人选,报属地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三区的道路运输企业报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下同)。由各有关单位、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企业另提人选。已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由各企业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见附件3),各主管部门审核安全总监条件,对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企业按程序作出调整。

(三)组织考核(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安全总监人选,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办理任职(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考核合格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其他由企业自行办理任职手续。

(五)实施备案(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安全总监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及时按照《办法》规定,按管辖权限书面报送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见附件4)。安全总监实施常态化监管,本次任职完成后,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本行业企业安全总监的委派、任职均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各有关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工作,结合实际,精心安排,按管辖权限梳理施行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严格按时间节点,积极推动相关企业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认真实施,强化落实。各有关单位、科室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转发各企业。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职位,选好用好安全总监。要将安全总监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总监的监督考核和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总监履职尽责能力水平。

(三)依法履职,严格责任。安全总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科室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局海事港航管理科于2月28日前将摸排情况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总监设置情况汇总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不应兼职其他业务。

第四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安全总监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等部署要求;

(二)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三)监督本企业落实新建、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技术、工艺、设备、生产等专业负责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提出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建议,向本企业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本单位在拟提拔任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七)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本单位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八)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九)制止或建议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十)及时安排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本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十一)建立并执行安全监督日志制度;

(十二)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八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纳入区属企业备案职务管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出人选,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集团公司党委向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任职。

第九条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企业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待遇,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八条安全总监在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