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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9-06-10
来源: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单位:公路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由交通运输厅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厅。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工可、造价、设计审查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实施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同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转载。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工程及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特长隧道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三)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四)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开启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六)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公示评标信息;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三)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核备后,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按照前款程序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进行。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依据;

(六)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七)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评标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适用于本细则中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要求的规定。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其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按类分组、资格后审,随机组合开标、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公路施工招标随机分配标段基本流程见附件3。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工程,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单独标段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四)除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格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宁夏”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企业(含企业、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外,招标人以其他任何处罚通报为依据在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确定,但人员数量和资格要求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费、信息化、环保等费用的适用范围、考核标准、计量和支付方法,在考核达标后予以计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如果设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且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组织熟悉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对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把关。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科学合理,并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统筹兼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适度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通投标和恶性竞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备案表中包含项目概况、标段划分、标段预算、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备案后方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提供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登载之日起,将其中关键内容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全文、评标办法全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招标人可将关键内容全部载明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正文中,或作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附件进行公开,或作为独立文件进行公开。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原公告发布媒介上。

第三十二条  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目前在岗情况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载明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载明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工可、造价、设计审查咨询服务等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当按类分组招标时,投标人应当编制并递交所投组别内一份商务与技术文件和该组别内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各组别内投标人所投标段,每组别内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家。若分配时某组别内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确定各组别分配的先后次序。投标人未被抽中标段的报价文件在开标现场予以退还。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若招标人接受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应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对确定的评标专家信息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不得组建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适用本细则中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要求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施工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及业绩和目前在岗情况(含目前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和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三)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五)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六)列出投标文件中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

(七)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及协助评标所提供的内容进行核实,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纪律作风及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人选和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现场应当处于通讯屏蔽状态,或者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

(二)招标人代表或监督人员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

(三)招标人代表或监督人员宣布评标纪律;

(四)招标人代表或监督人员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民主推选主任委员;

(六)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签署有关评标工作用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供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组织第二信封开标会议;

(十)第二信封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

(十二)招标人代表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检查仅限于以下内容:

1.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做出涂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3.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性错误;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

5.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相关要求;

6.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形式检查并不免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

(十三)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四十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工可、造价、设计审查咨询服务等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五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一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可以要求招标人协助查询)。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网上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针对异议或者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审查确认过程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评标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表;

(五)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行申报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第六十二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依法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评标信息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资格审查报告、异议及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备,合同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和关键设备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转账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六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合法有效的支付方式。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组织对全区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宁夏信用交通网站”和“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事后应及时将谈判工作报告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于依法可不进行招标或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就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二条  投诉人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细则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宁交通知〔2005〕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

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按项目路线长度,以不低于40公里划分为一个标段,标段勘察设计内容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其中机电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房建工程(含房屋、收费棚、加油站等工程和建筑物内及场区照明、供配电)也可以按项目划为一个独立的标段;同一类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尽量包含在同一标段内。单独立项的桥梁、隧道以单座桥梁、隧道为一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合理确定。

国省道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应按项目进行招标,当项目中含有机电工程、房建工程时,也可按照路线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等)、机电工程(含通信、监控等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房建工程分类招标。

二、工程施工

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可按路基桥隧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及机电预留工程等)、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不含机电预留工程)、房建工程、外场供电工程分类招标。原则上,路基桥隧工程以建安费不低于4亿元为一个标段,路面工程以建安费不低于2亿元或不小于15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等标段划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国省道项目施工招标可按路线长度(含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分合同段进行,但机电工程应分类招标。原则上建安费0.元为一个标段或10~20公里为一个标段,也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施工监理

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分类招标。原则上,土建工程以40~60公里或以建安费元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国省道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分类招标。原则上,土建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附件2

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及选用

为完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防范串标围标风险及预期的合理中标价格水平,经专项研究论证后,自行选择合适的确定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优化调整完善。除本文中列出的方法外,在满足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质量性要求和有效防范串标围标的前提下,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另行约定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一、计算公式字母含义

(一) P为评标基准价;

(二) Di为评标价:Di=投标函文字报价;

(三) N为有效评标价的数量(有效评标价:除第一信封经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投标人及第二信封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评标价之外,剩余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为有效评标价。)

(四) K为评标基准价系数:K值取值范围为0.980、0.985、0.990、0.995、1.000共5个数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K值,并当场公布;

(五) n1为去掉最高有效评标价的数量, n2为去掉最低有效评标价的数量。

n1、 n2的取值方法:

当N<6时,n1、 n2均取0;

当6≤N<10,n1、 n2均取1;

当N≥10时,n1在取值区间1~M-1中随机抽取,n2在取值区间1~M+1中随机抽取,M=N/4,M去尾取整数。

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时,招标文件中设置三种不同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其中一种方法作为当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按已抽取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抽取相关计算参数。

评标基准价方法1(平均值随机系数法):有效评标价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后取平均值,乘以评标基准价系数K作为评标基准价P。

评标基准价方法2(价差随机系数法):先去掉n1个最高有效评标价和n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用剩余有效评标价中最大评标价与最小评标价之差与调整系数乘积加最小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P=(Dmax - Dmin)×  Ks  +  Dmin

式中:Dmax为去掉n1个最高有效评标价后的最大评标价数值。

Dmin为去掉n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后的最小评标价数值。

Ks为随机调整系数:Ks=(X+Y/10)/10,其中X、Y为开标现场抽取的两个系数,各设5个数值,分别为2、3、4、5、6。

评标基准价方法3(随机权重法):先去掉n1个最高有效评标价和n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后的平均值,用最高投标限价与平均值的权值之和作为评标基准价。

P =D平均×K1×Q1 + B上限×K2 ×Q2

式中:D平均为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后的平均值

B上限为投标最高限价

K1、K2、Q1 、Q2权重系数:

Q2 = 1- Q1, Q1取值范围30%~70%;

K1 的取值范围为 95%~100%;

K2 的取值范围为(85%+E%)~(90%+E%),其中E为0至5的自然数,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结合项目实际自行选取E值后明确K2的取值范围。

Q1值、K1 值、K2值均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Q1取值的步长不大于1%,K1 和K2取值的步长不大于0.5%。

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服务等适用下列二种不同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计算方法1(前三名平均值系数法):按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符合规定而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该算术平均值可以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也可以将该算术平均值乘以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中评标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采用的数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式中:K为评标基准价系数,当算术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时,K=1。

计算方法2(平均值法系数法)对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作算术平均(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符合规定而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该算术平均值可以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也可以将该算术平均值乘以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中评标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采用的数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式中:Nj为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有效评标价数量,当N<5时,Nj=N,当N≥5时,Nj=N-2。

K为评标基准价系数,当算术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时,K=1。

四、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必须在开标时现场计算并确定,计算数据均统一采用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异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五、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中,凡涉及随机抽取工作的,应由监督部门在开标现场予以监督。

附件3

公路施工招标随机分配标段基本流程

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按类分组、资格后审、随机分配标段”的方式进行招标。随机开标法是指对项目所有标段进行按类分组招标,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段组的所有标段均投标并报价。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投标人的应开标段。

一、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根据工程性质、特点和规模类似情况,按附件1的要求对招标项目合理分类并划分标段。按类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合理设定准入条件。

二、将招标项目按“路基、路面、桥梁等”类别进行分组,每组包含2~4个标段。对于规模较小的国省道改造项目可将两个及以上项目合并为一个组进行。在招标文件编制时该组内所有标段强制性资格条件必须一致,准入条件必须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每个投标人只能对组进行投标报名,但不确定具体标段。

四、投标人只编制该组一份商务与技术文件,但必须编制该组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五、投标人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并进行登记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发放与其唯一对应的递交顺序编号,并在投标外包封注明其编号。投标人应当同时递交所投组别内的一份商务与技术文件和所投组别内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并妥善保管顺序编号,在开标时进行核对。投标人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拒绝接收。

六、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编号。

七、监督部门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专门设备。

八、现场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然后按已抽取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抽取相关计算参数。

九、监督部门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十、公布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名单,对关联关系投标人名单有异议的,须在随机抽取分配投标人所在标段前,在开标现场提出。

十一、通过现场摇号或摸号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在组内所投标段。

(一)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应分配至组别内不同的标段;

(二)原则上将该组所有投标人平均分配到每个标段,随机摇号确定剩余投标人所在标段,当出现不能平均分配的情况时,通过摇号确定余数所在标段;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每个组别可以多投一个标段的,应当在满足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未分配在同一标段的条件下,每一组别中增加开标机会。

十二、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是否存在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情况及投标报价情况。

十三、对投标人未分配标段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当场退还投标人。

十四、公路施工招标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按类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按类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按上述程序进行施工招标。

十五、本附件为“按类分组、资格后审、随机分配标段”的基本流程,具体的开标程序及操作细节在各公路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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